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与处置流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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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与处置流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张图片-祥安律法网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调查与评估、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附则5章共33条。

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发布

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发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调查与评估、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附则5章共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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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流程是什么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主动召回,责令召回。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自身发现或者根据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责令召回。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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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在销售时,应当告知消费者补救措施的相关情况,《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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