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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1、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执行的一方经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2、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ICC仲裁规则第13条,仲裁员适用了他们认为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即普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基本原则。
3、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经常要涉及到另一国当事人或物,它的承认与执行要在另一国得到实现。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国际间曾订立了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
【答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问题,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普遍允许国际商事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程序规则。
【答案】:审理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仲裁庭将面临着仲裁应适用哪一程序法的问题。各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尽一致,各国的立法也有所不同。(1) 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则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导致了其适用的复杂性。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常面临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这一核心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答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问题,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普遍允许国际商事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程序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名称,确保双方都清晰无误地表达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
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固定的仲裁规则以及一定的仲裁员名单的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真的公平,公正吗?
法律分析:绝大多数的劳动仲裁裁决都是公平公正的,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但是,由于仲裁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由于目前的人情社会的影响,难免会有不公平不公正的裁决出现。
解决争议:劳动仲裁是专门针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通过劳动仲裁,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不可能不公平的。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都是非常具有经验,而且也非常懂得法律的。所以他们首先会让你们进行协商,协商不通过,才会进行劳动仲裁。而且一定会为我们的员工谋取最大的福利。
仲裁机关原则上应该依法进行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肯定会公平处理,劳动法就是专门扶持我们这些底层员工的,一般这样格局不大的老板最后也很难做大做强。不存在有没有后台一说,你要相信世上会有真理。
劳动仲裁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设立的。
美国司法程序
法律主观:刑事诉讼的法庭程序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通过发起动议,律师不断推动诉讼程序朝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利益的方向发展。 不难看出,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长(一年以上),费用高(动辄几万美金),程序复杂,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流程。
法律主观:以下是民事 诉讼 程序: 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 证据 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 法院 开庭审理 ,并依法调解或判决。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的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仲裁制度较完备,加之政治上的中立国地位,仲裁院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调解方式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比仲裁方式小。
除这两个机构外,就只有一份仲裁人名单和一部供采用的程序规则。按照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选定至多 4名“公认在国际法问题方面合格胜任并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员列入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总名单。这4个人组成“各国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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