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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招标公司质疑函的处理流程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三态”是指处理质疑必须坚持的三个态度:公正、真诚、移情,简单六个字却是成功处理质疑的关键。公正,要求我们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次招投标活动,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供应商。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首先搞清双方出现争议的关键点,厘清自己在法律上是否真正有理;可以咨询以下律师的意见;对于争议较小,经律师分析,如自己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可以考虑与对方和平协商解决等等。
招标投诉不服财政的怎么办
1、(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2、转交对受理的投诉,县发改委转交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行业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核实受理处理情况县发改委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核实投诉处理情况。
3、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十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4、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所以本工程不必须采用招标形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5、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则可以向当地的建设局或者招标局或者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在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予以提出。
6、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向采购单位发出质疑函以后,什么时候可以发投诉书...
1、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向采购单位发出质疑函以后,任何时候都可以发投诉书,省政府采购的项目,可以向省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发投诉书。
2、任何时候都可以发投诉书;省政府采购的项目,可以向省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发投诉书。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通知,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3、答复投标质疑函期限是七个工作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的结果一般都是发出公告的,若是投标的单位对公告的内容存在质疑的,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也会在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4、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招标投诉流程
法律主观: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如下: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日。
联系招标公司:可以先考虑联系招标公司的相关部门,向对方直接表达自己的投诉和不满,以协商解决。 提交书面投诉:如果通过口头沟通不能解决问题,可以提交书面投诉,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和资料。
对中标结果质疑的流程,具体如下: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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