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目录:
- 1、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 2、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3、行政案件程序有哪些规定
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不构成刑事案的办案程序: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案件程序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行政案件的立案行政案件的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立案,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的程序。
行政案件程序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如下: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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