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目录:
- 1、民办非企业如何转企业
- 2、民办非企业注销流程
- 3、民非注销手续
民办非企业如何转企业
1、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2、应该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非注销,然后去工商局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的注销流程:理事会通过注销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各理事签名确认。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拟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
3、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个转企”转为有限公司。“个转企”就是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民办非企业注销流程
1、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程序: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正面回答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程序: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
4、民办非企业注销后,应当向当地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申请,由税务局核实材料并登记注销。申报组织机构代码:民办非企业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完成整个民办非企业注销的流程。
民非注销手续
1、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2、法律分析: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9)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10)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12)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注销登记。
4、备案核销:应邀请有关方民办非企业登记备案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核实文件材料,对备案事项进行核销,完成民办非企业相关资格的注销手续。
5、正面回答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程序: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
6、民非幼儿园注销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审批机关批准本办学机构解散的正式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审批机关吊销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或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要求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报告,附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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